2013年初,邱某、羅某等人經事前商議,從林某處買煤后銷售給龍巖市武平縣一家水泥有限公司,由林某負責運輸和結算煤款,并雇請吳某通過遙控器遙控他人事先秘密安裝在地磅秤上的電子設備,以增加運煤車過磅時煤炭重量顯示值的方式,騙取水泥公司的煤款,所得煤款由羅某、邱某、林某等人分得。同年6月5日,吳某在水泥公司作案時被當場抓獲。案發后,其團伙全部落網。在武平公安立案偵查調查取證期間,運煤司機陳某等4人受林某指使,故意提供虛假證詞。
武平縣法院經審理認為,邱某、羅某、林某通過虛增煤炭重量的方式騙取122.6萬余元,構成詐騙罪;陳某等4人行為構成偽證罪。7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至12年9個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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